韶关市武江区自然资源局财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及《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资金流失、贪污、挪用。
第三条 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区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 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一)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根据区编办编制文件和人社局核定工资数汇总形成,没有政策规定的,不得列入预算。
(二)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定员定额标准编制,依照“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原则。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
(四)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安排支出事项。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专项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类收入应符合相关规定,及时入账,分项核算。
第八条 纳入财政预算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纳财政非税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支出审批以预算为依据,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严格实行“一事一报”、“一时点一报”和“一支笔审批”制度。
(一)公务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循《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一律实行事前审批,经办业务股(室)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表,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业务分管领导签名同意,经财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突发性工作需支出公务接待经费的,应先口头申请,事后补审批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
(二)培训支出应严格遵循《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会议支出应严格遵循《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支会议费,禁止借用会议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费用。
除公务接待以外10000元以下的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实报实销,由业务分管领导签名同意,经财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
10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实施部门提交预算报告,经分局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按照流程支出。
第十条 报账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合法、完整。发票或报账凭证要写明经济活动内容(事由),附相应原始票据(公务卡支付的,须附银行回执联),发票时间、地点必须与内容一致,经两人以上签字。内容填写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不得受理核报。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年度预算,没有预算的一律不准采购。凡需政府采购的物品一律由采购员通过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不得自行购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由局财务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购置、分配、建册、保管、维修、更新和报废等管理工作,由专人具体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局财务必须建立资产明细台账和使用责任台账。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财务编制购置计划,经党组会议讨论批准后实施。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程序报区财政批准后购置。严禁未批先购,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由资产责任部门申请,经局财务核定,按照区固定资产核销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