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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14 16:45:1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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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仁春(身份证号:45272519XXXXXX0934):

  本局依法查明:你未经依法审批,于2024年4月7日至5月10日期间,擅自在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寺前村委会赤佬顶废弃矿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并对外销售。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本局于2024年6月12日依法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邮寄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韶武自然资执法告知(听证)字[2024]3号)及送达回证,邮寄件状态为2024年6月14日已“代签收”;于2024年6月26日依法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武自然资(罚)字[2024]3号)及送达回证,邮寄件状态为“因收件人拒收,快件将退回至寄件人”;于2025年1月17日依法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邮寄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韶武自然资履催(告)字[2025]1号)及送达回证,邮寄件状态为“因收件人拒收,快件将退回至寄件人”。

  因本局无法确认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韶武自然资执法告知(听证)字[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武自然资(罚)字[2024]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韶武自然资履催(告)字[2025]1号)的送达行为已由你本人签收确认,无法确认上述文书是否已生效,本局于2025年3月24日撤销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韶武自然资执法告知(听证)字[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武自然资(罚)字[2024]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韶武自然资履催(告)字[2025]1号)。

  本局分别于2025年3月26日、2025年6月28日、2025年8月29日多次依法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邮寄了《撤销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韶武自然资执法撤告知(听证)字[2025]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武自然资执法撤决字[2025]1号)、《撤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韶武自然资执法撤履催(告)字[2025]1号),邮寄件状态均为“因收件人拒收,快件将退回至寄件人”,并于2025年10月30日前往你已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你身份证住址)开展直接送达工作,在你送达地址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由你母亲作为代收人代为签收上述三份撤销文书,且你母亲表示你近期未返家,无法向我局提供你的联系方式及现住址。

  由于无法对你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三份撤销文书。

  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三份撤销文书(《撤销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韶武自然资执法撤告知(听证)字[2025]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武自然资执法撤决字[2025]1号)、《撤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韶武自然资执法撤履催(告)字[2025]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在2025年12月10日前向本局进行陈述或申辩。

  联系方式:韶关市武江区自然资源局0751-8613601

  联系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42号



  韶关市武江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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