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单位:广州名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黄埔区敏兴街7号504房
法定代表人:曹长松 电话:13688877955
案由:卢*萍等9名劳动者投诉广州名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接的奥园韶关印象八九地块项目工程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经核实,奥园韶关印象八九地块项目工程由广东盛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广东盛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奥园韶关印象八九地块项目工程分包给广州名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现广州名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卢*萍等9名劳动者工资合计267709元。
上述事实有卢*萍等9人投诉书、工人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行政处理告知书》(韶武人社监字〔2024〕第97号)及政府网站公示等证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你公司足额支付卢*萍等9名劳动者工资合计267709元。其中:卢*萍工资6080元、黎*文工资39043元、罗*新工资21025元、胡*钊工资10890元、胡*文工资6950元、文*兵工资48350元、罗*龙工资68790元、吴*波工资56731元、胡*肪工资985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韶关市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