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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韶武人社监字〔2025〕第1号

发布日期:2025-02-27 11:47: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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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理单位:重庆鼎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34号11-1794

  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山河路9号1幢22-1

  法定代表人:李秀明   电话:13677666006                             

  案由:曾*满、甘*妍、陈*根等3名劳动者投诉重庆鼎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韶关金科集美江山(韶关集美花园)项目工程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经核实,韶关金科集美江山(韶关集美花园)项目工程由重庆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重庆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韶关金科集美江山(韶关集美花园)项目工程分包给重庆鼎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重庆鼎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曾*满、甘*妍、陈*根等3名劳动者工资共计68005元。

  上述事实有曾*满、甘*妍、陈*根等3人投诉书、人工工资支付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行政处理告知书》(韶武人社监字〔2025〕第1号)及送达证明等证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及《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你公司足额支付曾*满、甘*妍、陈*根等3名劳动者工资共计68005元,其中曾*满工资21480元,甘*妍工资38325元,陈*根工资82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韶关市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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