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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人民群众“耕地保护”的公开信

发布日期:2025-03-20 10:58:3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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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广大人民群众:

  你们好!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耕地保护决策部署,希望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心系“国之大者”,共同珍惜保护好耕地资源,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整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正确理解耕地用途

  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在耕地上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耕地保护要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耕地“非农化”指的是耕地改变了农业用途,用于农业生产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等。相比“非农化”,“非粮化”更加严格的细化了粮食种植的政策,特指小麦、水稻和玉米这三大主粮以外的种植,也就是说土地在确保这几大主粮的种植面积后,才能种植棉花、大豆、花生或其它杂粮和经济作物,不可以用来种树、挖塘、建养殖设施等非粮行为。

  、耕地保护禁止性规定

  (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2020年7月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耕地保护“六严禁”。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提出耕地保护“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三)耕地用途“五不得”。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另外,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类高标准农田开展乡村绿化。

  (四)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针对永久基本农田提出:

  1.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2.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卫片执法监控严密,违法用地难逃“天眼”

  自然资源卫星图片执法是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行政区域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我国资源卫星监测照片分辨率可达到1-2.5米级,土地上的房屋、田块、湾塘、道路、街道上的树木、田里的塑料大棚等都能清晰监测到。卫片如同“天眼”,只要动土,各种非法占地情况都会一览无余。

  四、违法占地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面临巨额罚款

  1.违法占地的处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0至1000元,意味着违法占用土地1亩最高可罚66.6万元。

  2.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处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属于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形,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耕地信息查一查,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一)自然资源部永久基本农田查询平台。为方便群众获取用地信息,广大公众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永久基本农田查询平台”定位查询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

  (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众耕地保护服务小程序。为进一步畅通群众掌握了解周边耕地情况,充分发动群众了解、支持以及参与到耕地保护中,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在粤省事上线了“广东省公众耕地保护服务小程序”。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粤省事”搜素“公众耕地保护”进入小程序,点击“耕地详情”查询所在位置周边的耕地情况。如果发现耕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点击“线索反馈”进行举报。

  但存方寸地,留于子孙耕。希望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到耕地保护中来,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整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一起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韶关市武江区自然资源局宣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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