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29 16:40:08
来源:本网
一、从轻处罚清单
单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 | 440212 004000 | 【法律】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法规】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 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项【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14 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 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 轻危害后果,及时恢复土地原状 (涉及耕地的,应恢复种植条件 并通过验收),退还土地 | 《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第 三十二条 | 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 100 元(含)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 500 元以上 6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 800元以上 900 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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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 440212 009000 | 【法律】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法规】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及时恢复土地原状(涉及耕地的,应恢复种植条件并通过验收),退还土地 | 《行政处罚法》 (2021 年修订)第 三十二条 | 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 100 元(含)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00 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8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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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 440212 021000 | 【行政法规】1.《土地调查条 例》(2018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 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 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土地调查 | 《行政处罚法》 (2021 年修订)第 三十二条 | 可以处1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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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 | 440212 021000 | 【行政法规】1.《土地调查条例》(2018 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 项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 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 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提供调查 资料 | 《行政处罚法》 (2021 年修订)第 三十二条 | 可以处1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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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 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 004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 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本项仅限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违法行为,且属于非情节严重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上3.6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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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169000 |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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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轻处罚清单
单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 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004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 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本项仅限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违法 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没收广告费用,并 处广告费用不超过 3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不超过 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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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处罚清单
单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 440212 022000 | 【行政法规】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 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三十二条。【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14 年修正)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 (2021 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 复查整改情况、 加强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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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 的行政处罚 | 44021707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 修正)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 修正)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罚款。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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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强制清单
单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与直销活动有 关的材料和非法 财物进行查封等 行政强制 | 440325032001 | 《直销管理条 例》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第四项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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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与直销活动有 关的材料和非法 财物进行扣押等 行政强制 | 440325032002 | 《直销管理条 例》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第四项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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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一、模板各要素编制要求
(一)事项名称、基本编码
1.填写规则。减免责清单事项名称、基本编码应当以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事项系统”)记载为准。减免责清单填写主项名称的,基本编码栏填写主项基本编码,默认其项下所有子项均适用减免责条件;减免责清单填写子项名称的,基本编码栏填写子项名称,默认减免责条件仅适用于该子项。
2.事项系统尚未记载的处理方式。所需事项在减免责清单编制完成前未能及时在事项系统中发布、调整的,可以在备注栏中说明。对尚未发布的,可不填写基本编码。下一次动态调整时已经具备的,应当按照要求填写。
3.仅适用事项中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可以在备注栏写明所适用的具体违法行为。
(二)设定依据。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强制的设定依据为所列事项现行有效的设定依据。其中处罚事项需要包括违法行为依据和处罚依据。
(三)适用情形。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强制适用情形应当明确具体,要具有可操作性。其中免处罚包括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和“可以不予处罚”情形。免强制区分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分别填写相应的适用情形。
(四)从轻处罚依据、减轻处罚依据、免处罚依据、免强制依据。即实行减免责的具体依据,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本系统有相关的减免责依据或者相应裁量依据的,要一并列明。此栏为非必填,部门可以在表格中逐一列明或者统一作出说明。
(五)裁量幅度和配套监管措施。裁量幅度要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配套监管措施应具体、明确。裁量幅度及配套监管措施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的规定以及《行政强制法》关于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配套监管措施栏为非必填,部门根据实际选择是否填写。
二、动态调整
(一)编制范围。根据实际分批编制,成熟一批、制定一批。对省级已经委托、重心下移、下放实施的,由省直部门统一规范编制。对本系统实施的,省直部门也可以作统一规范。
(二)调整情形。对需要调整事项适用情形、裁量幅度、配套监管措施、新增事项、移出事项等的,应当动态调整减免责清单。
(三)例外情形。因事项系统记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调整导致清单事项名称有所改变的,可以不动态调整减免责清单,但应当在公布清单时作出说明,保障公众知情权。
三、发布要求
本模板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减免责清单制定。可以单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外公布,也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的一部分对外发布。
四、其他说明
清单编制过程中,所需事项尚未记载在事项系统或者需要调整、设置子项的,按照《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和权责清单管理工作指引》(粤政数函〔2021〕50号)和《关于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等三类事项管理功能上线应用的通知》(粤政数函〔2021〕245号)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