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深圳泽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邱群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碧新路(龙岗段)2038号锦龙名苑5栋3单位3B
被投诉人1:韶关市武江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29号武江区科创园天紫路演中心3号棚
被投诉人2:广东信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鑫金汇智汇小镇创业楼4楼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武江区救灾救援物资购置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DXY-GY-2024D123)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1.请求韶关市武江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我公司深圳泽昌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1“采购标的名称是橡皮艇不是PVC,中标人提供PVC材料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报告编号:SH2400852)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标▲项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所投产品的检测(验)报告原件的扫描件”、投诉事项2“中标人提供防爆合格证证书编号:CLEx21.0454没有CMA认证标志,未体现尘爆场所使用防爆标志、标准或文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气爆和尘爆场所均可使用。(提供有CMA认证标志的防爆合格证)”、投诉事项3“中标人提供防爆合格证证书编号:SYEx23.08189X,2.可代表功率:6W、3W,未体现聚光、泛光文字,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聚光功率≥3W、泛光功率≥6W。(提供有CMA认证标志的防爆合格证)”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以保障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2.请求韶关市武江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我公司深圳泽昌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4“广东数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5.区级物资仓库-移动水囊制造商潍坊润泽液袋有限公司实际不存在,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项目实施方案(8.0分)、质量保证措施(7.0分),我公司仅得7分”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以保障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3.请求韶关市武江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责令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真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请求韶关市武江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二)的相关规定,依法确定投诉人为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区级物资产品序号13、橡皮艇,采购标的名称是橡皮艇不是PVC,中标人所投产品橡皮艇(品牌:迈特熊/型号:SD430),提供的PVC材料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报告编号:SH2400852)不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和服务要求(▲9、撕裂强力:经向≥630N,纬向≥730N。▲10、中性盐雾试验48h无变色、无失光、无开裂、无起泡。▲11、紫外人工气候老化试验48h无变色、无起泡、无开裂、无脱落。▲12、拉伸强度:经向≥3800N/50mm,纬向≥4300N/50mm。▲13、拉断伸长值:经向≥42mm,纬向≥31mm。)注:以上标▲项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所投产品的检测(验)报告原件的扫描件)橡皮艇的产品检测报告;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嫌疑。
投诉事项2:
中标人所投镇级物资产品序号8、手电筒(品牌:鑫光众晟/型号:BXZ7101,提供的防爆合格证(检测中心:国家低压防爆电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辽宁),证书编号:CLEx21.0454)不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和服务要求2、防爆等级:不低于Ex db ib IIC T6 Gb,在气爆和尘爆场所均可使用;(提供有CMA认证标志的防爆合格证);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嫌疑。
投诉事项3:
中标人所投村级物资产品序号6、多功能应急手电筒(品牌:鑫光众晟/型号BXZ6603),提供的防爆合格证(检测中心:机械工业低压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证书编号:SYEx23.08189X)2.可代表功率:6W、3W,未体现聚光功率、泛光功率文字,不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和服务要求3、产品由2节18650电池(DC3.7V,2200mAh)并联供电,电池最高开路电压DC4.2V,电池最大短路电流3.3A;聚光功率≥3W、泛光功率≥6W。(提供有CMA认证标志的防爆合格证);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嫌疑。
投诉事项4:
广东数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人,相关附件合同包1: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广东数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5.区级物资仓库-移动水囊制造商潍坊润泽液袋有限公司实际不存在,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广东数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报价7,344,850.00元,价格得分22.63分有扣除比例10%(按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价格扣除比例10%),我公司深圳泽昌实业有限公司价格得分28.80分未扣除比例10%(未按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价格扣除比例10%)。
采购代理机构称:
关于投诉事项1:
2025年02月06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答复,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橡皮艇的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并根据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已列明橡皮艇“全部采用优质气艇布料1.2T1000D/PVC”,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橡皮艇检测报告有效,检测报告中以下参数(9、撕裂强力:经向≥630N,纬向≥730N。▲10、中性盐雾试验48h无变色、无失光、无开裂、无起泡。▲11、紫外人工气候老化试验48h无变色、无起泡、无开裂、无脱落。▲12、拉伸强度:经向≥3800N/50mm,纬向≥4300N/50mm。▲13、拉断伸长值:经向≥42mm, 纬向≥31mm。)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评标委员会提出以下答复意见:中标人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与原评审结论一致。
关于投诉事项2:
2025年02月06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答复,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手电筒的防爆合格证进行复核,并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2、防爆等级:不低于Ex db ib IIC T6 Gb,在气爆和尘爆场所均可使用;(提供有CMA认证标志的防爆合格证)”,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投标文件中已提供有CMA认证标志的防爆合格证,防爆等级:Ex db ib IIC T6 Gb,因此评标委员会提出以下答复意见:中标人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与原评审结论一致。
关于投诉事项3:
2025年02月06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答复,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多功能应急手电筒的防爆合格证进行复核,并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3、产品由2节18650电池(DC3.7V,2200mAh) 并联供电,电池最高开路电压DC4.2V,电池最大短路电流3.3A;聚光功率≥3W、泛光功率≥6W。(提供有CMA认证标志的防爆合格证)。”,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投标文件中已提供有CMA认证标志的防爆合格证,防爆合格证上已体现产品由2节18650电池(DC3.7V,2200mAh)并联供电,电池最高开路电压DC4.2V,电池最大短路电流3.3A;可代表功率:6W、3W,可代表功率的数值范围在招标要求的聚光功率≥3W、泛光功率≥6以内,因此评标委员会提出以下答复意见:中标人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与原评审结论一致。
关于投诉事项4:
2025年02月10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答复,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中标供应商广东数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质疑供应商深圳泽昌实业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提出以下答复意见:(1)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发现存在所属行业或划型不实情况,应当给予相应扶持政策。对于《分项报价表》中品牌名称“泽润”与制造商名称中“润泽”有不一致情形属于明显文字错误,潍坊泽润液袋有限公司为真实存在的在营企业也有事实依据,不影响对中小企业的认定,与原评审结论一致;(2)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根据深圳泽昌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多功能应急手电筒”制造商为中型企业,因此不是所有货物均由小微企业制造,不应当给予价格扣除,与原评审结论一致。
采购人称:
对投诉事项1、2、3、4的答复情况与代理机构的一致。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武江区救灾救援物资购置项目(一期)”(项目编号:GDXY-GY-2024D123)预算金额8,084,556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4年12月10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2025年1月15日,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公告。2025年1月22日及1月26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25年2月8日及2月12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2025年2月14日投诉人提起投诉。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
根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本次采购的区级物资产品序号13、橡皮艇,主要技术参数6“全部采用优质气艇布料1.2T1000D/PVC,采用高温热合加工工艺,确保胶水热融合度高,同时满足气密性、耐磨性极好、使用寿命长等性能要求”。因此评标委员会根据PVC材料检测报告作出评分决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核实,中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由具备相应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真实有效。未发现中标人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本次采购的镇级物资产品序号8、手电筒,主要技术参数2“防爆等级:不低于Ex db ib IIC T6 Gb,在气爆和尘爆场所均可使用;(提供有CMA认证标志的防爆合格证)”。经核实,中标人提供的手电筒防爆合格证(检测中心:国家低压防爆电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辽宁),证书编号:CLEx21.0454)具有CMA认证标志,显示该产品防爆等级达到Ex db ib IIC T6 Gb标准,出具报告的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检测资质,报告真实有效。因此,评标委员会根据防爆合格证作出评分决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此外,中标人提供的手电筒产品检测报告显示,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2“在气爆和尘爆场所均可使用”的要求。综上,未发现中标人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
经核查,中标人所投村级物资产品(序号6、多功能应急手电筒)出具的防爆合格证(检测中心:机械工业低压防爆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证书编号:SYEx23.08189X)具有CMA认证标志,该产品可代表功率分别为6W和3W。其数值范围满足招标要求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聚光功率≥3W、泛光功率≥6W)。经查证,出具该检测报告的机构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报告真实有效。未发现中标人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
(1)中标人提供的移动水囊产品合格证显示规格型号:2T泽润,制造商:潍坊泽润液袋有限公司。经查核,中标人提供的产品移动水囊制造商确为潍坊泽润液袋有限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该公司为在营企业,即该产品的生产企业事实存在。因此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企业名称中“润泽”与制造商名称“泽润”表述不一致应属笔误,不影响企业主体资格认定。综上,未发现中标人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根据投诉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多功能应急手电筒”制造商为中型企业,不符合招标文件“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价格扣除条件。经复核,原评审结论认定准确,程序合规。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武江区财政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