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2-21 11:12:39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韶武府规〔2019〕1号


  《韶关市武江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韶武府规审〔2019〕1号)已经2019年8月5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第九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0日



韶关市武江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江区专利创造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49号)、《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粤府〔2007〕88号)、《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韶府规〔2018〕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专利申请人为武江区行政辖区内依法依规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户籍(或暂住证)在本辖区的个人,且申请人常驻地在本区行政辖区内。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韶关市武江区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省、市、区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专利资助工作。

  第五条  设立武江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知识产权投入,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六条  专利资助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专利的申请费、审查费、年费、部分代理费;专利服务费;专利技术实施费用;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费用;企业专利信息推送费用。

  第七条  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武江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或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的票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的,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第八条  对专利创造和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专利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位申请到的专利资助资金应当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企业专利运用实施费用及用于奖励对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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