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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来源:本网站 发布日期:2019-03-18 09:03:59

《韶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一、《建设用地土壤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用地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细则,但放射性污染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二、对于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是如何建立和管理的?

答:对于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也就是名单名录会根据相关建设用地地块的筛选、污染识别、调查结果建立并进行动态调整,并会将相关信息在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上进行动态更新。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建立,首先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疑似污染地块初步名单,由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协助对该名单进行筛选和确认。随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筛选和确认结果,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将名单及时上传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动态更新。与此同时,市、县级土地储备主管部门对拟开发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污染识别,并填报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基本情况信息表或者出具风险筛查报告,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是否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调查符合相关类型用地土壤环境标准的,其土地使用权人可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移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地块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将审核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疑似污染地块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初步调查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不符合该类型用地土壤环境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后,将其列入污染地块名录,并及时上传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动态更新。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地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省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是否将其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由地块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相关决定及时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在采取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以及修复等相关措施后,可以报请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该地块的相关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经评审确定该地块已符合相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由地块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将评审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相关主管部门通过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公文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对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实施联动管理。在涉及属于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与污染地块名录的建设用地地块审批过程中,应当与建设用地相关规划红线、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中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红线进行校核。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校核结果进行核实,并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该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用途,同时正式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三、该细则既涉及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也涉及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在实践中,相关主体具体需要将哪些信息上传到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两个平台之间是否互联互通?相关信息是否需要同时上传到两个平台?

答:对于细则中规定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的相关材料原则上不必再重复上传至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相关主体只需要使用分配账号登录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上传数据以及数据成果的应用工作。其中,本细则中规定需要上传到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包括以下六类:

(一)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建设用地地块,由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地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完成编制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等组织论证评审的结果。

(三)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完成编制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方案和第三方效果评估方案及其评审结果。

(四)风险管控活动结束后,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风险管控效果进行评估并完成编制的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

(五)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和第三方效果评估方案。

(六)修复活动结束后,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此外,包括环境应急措施等在内的其他规定上传的信息应及时上传至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而未规定应当上传的信息,例如涉及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转运计划等需要提请报告的计划、数据,则需要按规定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韶府规[20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