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能正在梳理中。)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韶关市武江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单位。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政务服务和政务信息化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推进全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拟订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数字政府”平台建设运维资金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集约化管理,负责区财政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审批,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四)负责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和标准化建设。
(五)统筹协调各镇(街)、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统筹管理政务云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指导各镇(街)、各部门网上政务应用和建设。
(六)贯彻执行政务服务、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和相关标准规范,推进全区政务服务和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
(八)统筹全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数字政府”平台安全技术和运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区级政务应用平台和信息系统安全。
(九)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管理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机关项目建设和服务采购的资金预算编制、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和指导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党群等工作。
(二)审批协调服务和指导监督股。负责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的具体工作;负责区级政务服务事项审核、管理和调整工作,建立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组织开展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协调各部门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流程。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各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负责制定政务服务监督工作制度和规范,监督区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评估、考核区级政务服务质量。负责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区级政务服务的投诉和建议。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管理工作。
(三)数据管理股。根据中央、省、市要求推进政务信息化和“数字”政府建设;统筹管理政务信息化需求;组织全区政务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开展项目测试、验收管理、使用移交等工作;评估区级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效果。统筹政务数据资源分类及政务大数据收集、储存管理、安全管理、开放和共享应用;统筹区级政务信息化 和“数字政府”购买服务类工作。统筹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电子政务外网和云网资源管理;组织协调推进政务等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数据资源的采集、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建设和管理政务数据资源平台,组织开展政务数据对接、认领和反馈工作,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展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依托数据治理推进审批和监管部门信息交换共享,支撑行业监管和协同监管。组织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数字政府”平台安全技术和运营体系建设;负责统筹“数字政府”大数据平台、身份认证平台等信息安全管理,以及数据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区级政务应用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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