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关于印发《武江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4-02-06 02:02:59

 

武江区发电

发电单位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批盖章

朱旭东

 

等级

平急

·明电

 

武机发

 

 

关于印发《武江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武江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此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6日

 

 

武江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地区或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到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方面: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其他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及行政效能的改善情况;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等。

(七)区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级行政机关考核等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积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全面具体地公开本单位的信息,措施得力,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

良好: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比较全面具体地公开本单位的信息,措施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分以上、89分以下。

合格:自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基本能按要求公开本单位的信息,群众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上、79分以下。

不合格:政府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彻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的要求不认真落实,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敷衍塞责,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59分以下。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法,当年的年度考核于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提前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十二条  区政府每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说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