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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耕地保护 防止耕地“非粮化”流出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9-29 15:30:0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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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关于加强耕地保护 防止耕地“非粮化”流出的通告  

 

  一、制定背景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耕地“非粮化”倾向,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种植苗木等,以及耕地撂荒问题,影响了粮食生产能力和国家粮食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结合韶关市武江区实际,制定本通告,进一步明确耕地用途管制要求,压实保护责任,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二、制定依据

   本通告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三、目标任务

   严格控制耕地“非粮化”: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杜绝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

   整治耕地撂荒: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对撂荒耕地进行恢复整治,压减撂荒存量,遏制撂荒增量。

   健全监管机制:落实“田长制”和“动土必报”制度,构建区、镇、村、组、户五级网格化责任体系,实现耕地动态监测和及时整改。

   四、主要内容

   (一)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擅自转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一般耕地转为上述用途的,必须落实“先补后占”。

   明确禁止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种植苗木花卉草皮、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建设畜禽或水产养殖设施等。

   对已在永久基本农田中种植的非粮食作物(如林木、果树、花卉、药材等),要求制定计划逐年退出并恢复整改,不得补种新种非粮食作物。

   (二)整治耕地撂荒,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

  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棉油糖蔬菜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

  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复耕后重新纳入。

  承包方连续2年弃耕抛荒基本农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耕地。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流转撂荒耕地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主体耕种;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流转合同。

   (三)落实“田长制”管控机制,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各镇承担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压实镇、村、组、户责任,确保耕地面积和产量只增不减。

  实行“动土必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整改。

   五、其他解读事项

   (一)关键词解释

   永久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法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非粮化:将耕地用于非粮食作物种植(如果树、苗木、花卉)或非农用途(如挖塘、建设设施),影响粮食生产功能。

   动土必报:任何涉及耕地动土施工的行为,必须事先报告,经核查合规后方可实施。

  (二)常见疑问解答

   问1: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了果树或苗木,怎么办?

  答:根据通告,已在永久基本农田中栽种的林(苗)木、果树、花卉、药材等存量用地,应制定计划逐年全面退出并恢复整改,且不得补种新种非粮食作物。建议主动与当地镇政府或村委会沟通,按计划稳妥退出。

  问2:耕地抛荒多久会被取消补贴?

  答: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待复耕复种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问3:承包地连续两年不耕种,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单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问4:我家耕地没人种,可以流转给别人吗?

  答:可以。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流转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耕种。但需注意,若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出租方有权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问5:什么是“先补后占”?一般耕地想改种果树,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或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前,必须先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具体程序请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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